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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 條
為防制游離輻射之危害,維護人民健康及安全,特依輻射作業必須合理抑低其輻射劑量 之精神制定本法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。
第 2 條
本法用詞定義如下: 1、游離輻射 :指直接或間接使物質產生游離作用之電磁輻射或粒子輻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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